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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