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安县**限责任公司与滁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滁州**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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