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桐**程有限公司与桐城**山村委会、曹**、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省桐**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为441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