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元诉被告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元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开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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