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李**等与徐**、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与被告徐**、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杨**、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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