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与被告徐**、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杨**、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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