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限公司在中国工**行存款500万元。浙江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中国工**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