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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甬北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被上诉人施工存在墙体和建筑外窗的质量问题,并且,地面凹陷的原因系塘渣本身质量问题和塘渣施工质量问题所引起。但一部分塘渣是由被上诉人完成施工,原审对被上诉人的塘渣是否存在塘渣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没有查明。原审委托的质量鉴定结论出来后,上诉人提交了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的评估申请,原审法院以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为由,不予准许,属程序错误。上诉人单独委托工程质量鉴定的浙江省建**有限公司,属于浙江**民法院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被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未予认定,应属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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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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