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众**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众**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357元,减半收取567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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