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有限公司、六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40元,减半收取17620元,由原告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