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六**有限公司与叶集思源**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思源农**有限公司、被告芜**限公司、被告芜**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19日,叶*思源农**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作出(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异议。叶*思源农**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安徽**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皖民四终字第003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继续审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以另一案的审理与本案的审理相关联为由,中止了本案的审理。本案中止原因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