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城**限公司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六**二初字第015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商事案件,且合同并未约定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请求:1、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1532-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也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城**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