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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任公司与安徽祥**限公司、安徽祥**限公司鑫杰工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六**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祥**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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