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5000万元的财产。
二、对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六安中瑞空气分离设备**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