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建**有限公司与霍邱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霍邱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股人涉嫌刑事案件导致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暂不能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邱县**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68元减半收取为27934元,由原告合肥建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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