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苏省**有限公司与中钢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霍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2015)六*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即江苏省**有限公司与中钢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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