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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安徽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景建设**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万**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地下商业街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详见清单),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安徽万**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地下商业街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原告安徽**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3号房屋、何*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号、涂必田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5号、第3*****1号、第3*****2号房屋以及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六土直国用(2003)第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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