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自有与安徽**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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