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安徽聚**有限公司、安徽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安徽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小*,被告安徽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27元,减半收取29713.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