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余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余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邬钢,原审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