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上诉人何*、汤**,被上诉人安徽森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原审被告汤**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