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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江苏天**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六**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姚**,原审被告江苏天**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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