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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宿州市**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诉被告宿**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华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3元,减半收取为9211.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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