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华**、程**、黄**、田**因与被告赵*、王**、孙**、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程**、黄**、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武**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程**、黄**、田**撤回对武**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