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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为92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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