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为92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谢**与宿州市**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天明**金寨分公司与池州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程总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刘**与安徽路**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路**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储末应与安徽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合肥**限公司、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六安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安徽省六**限责任公司与霍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