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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限责任公司与霍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六**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六**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安徽省六**限责任公司负担60450元,霍邱**有限公司负担60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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