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六*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李**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了被告六*舒**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价值限定在800万元内)等,现原告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六安舒**有限公司所有的的房屋(价值限定在800万元内)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李**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