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了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现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为江苏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9800万元),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