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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了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现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为江苏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9800万元),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江苏苏**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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