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文继根、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起诉的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其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