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文继根、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文继根、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起诉的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其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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