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六安市**源推广站诉被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安**业委员会、六安市**源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六安市**源推广站于2015年5月4日以涉案工程量仍需与被告进一步核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六安市**源推广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六安市**源推广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9元,减半收取为9204.5元,由原告郭**、六安市**源推广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