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福建闽**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福建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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