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安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厂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六安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的厂房。
二、对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邓*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及跃室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