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李**、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李**诉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对原告林**、李**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的房产予以查封,林**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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