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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限公司与六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限公司诉被告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六**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顺河镇和顺丽景二期15号楼住宅101、102、103、104、105、106,201、202、203、204、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606,地下室-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9号楼住宅101、102、106,201、203、204、206,301、302、303、304、305、306,501、502、504、505、506,601、602、603、604、605、606,地下室-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2、-113、-114、-115、-117、-118、-119、-120、-121、-124、-125、-126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六安德**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顺河镇和顺丽景二期15号楼住宅101、102、103、104、105、106,201、202、203、204、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606,地下室-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9号楼住宅101、102、106,201、203、204、206,301、302、303、304、305、306,501、502、504、505、506,601、602、603、604、605、606,地下室-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2、-113、-114、-115、-117、-118、-119、-120、-121、-124、-125、-126房屋。

二、查封原告安徽中**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李**的皖N009××号小型轿车、江城所有的皖NZ98××号小型轿车及皖N069××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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