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腾**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安徽腾**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房屋。
二、查封原告安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位于金寨县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