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谢**等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等四原告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等四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等四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谢**、管**、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0元,减半收取12720元,由原告李**、谢**、管**、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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