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久**限公司与寿县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久**限公司诉被告寿县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久**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寿县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寿县茶庵镇和安商贸街的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久**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寿县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寿县茶庵镇和安商贸街的房产,查封价值以1020万元为限。

二、对原告安徽久**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购买的位于寿县(2013)房预售证第0**7号预售许可证项下的房产、张必胜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江街道潭湾一组房产、储源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房产、金寨县**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青山路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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