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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安徽春**有限公司、盛秀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盛秀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安徽春**有限公司、胡*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安徽春**有限公司、胡*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胡*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徽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胡*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82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安徽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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