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六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六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由其承建的被告六安**有限公司4号车间(价值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六安**有限公司4号车间(以价值190万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马**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王*所有的皖NG66××号小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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