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海**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六**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海**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司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