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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六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有限公司、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就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六安**有限公司“六安金太阳国际汽车城H1号楼钢结构工程”引起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六安**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六安**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六**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307元,减半收取28153.5元,由本诉原告六安**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481.34元,由反诉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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