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横**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安徽横**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横**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46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的房产和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桃源路66号中铁旭园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