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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鼎**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鼎**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鼎**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鼎**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1012元,减半收取25506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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