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安徽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2014)六*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即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安徽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