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金**有限公司、安徽金**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