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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