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市**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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