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非与被告安徽金**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非于2015年4月16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包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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