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安徽金**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非与被告安徽金**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非于2015年4月16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包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