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滁州市**限公司与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限公司存款120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