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江苏丹**滁州分公司、江苏**限公司、滁州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长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