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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陈**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后邮件被退回,本院直接送达,但因送达地址不明确具体,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陈**无法提供曹**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为: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陈**无法提供被告曹**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陈**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依法退给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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