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陈**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后邮件被退回,本院直接送达,但因送达地址不明确具体,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陈**无法提供曹**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为: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陈**无法提供被告曹**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陈**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依法退给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